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五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批發(fā))的核發(fā)126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下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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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字號: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6號 說明:與管理實際不符,且管理內容已被2018年9月1日修訂的《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guī)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涵蓋。
根據省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開展了第五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場優(yōu)先和社會自治的原則,大力清理、壓減行政審批、備案事項。
(四)刪去《云南省地質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 刪去第十三條。